广西壮族自治区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的指导意见》(外领函〔2019〕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精神,以及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区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高水平开放合作做出贡献。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扩大旅行卡惠及面,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减少中间环节,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 旅行卡计划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迄今,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21个: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旅行卡;美国、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只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
第四条 使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可以通行的国家有16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俄罗斯。
第五条 使用期限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旅行卡获签国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停留60至90天不等。
第六条 申办对象 在我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外向型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上述企业除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外,还包括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企业。企业类型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外,受理范围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章 审批分工与要求
第七条 外交部对全国范围内企业申办旅行卡事项进行统筹管理和审批。自治区外事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管理我区企业申办旅行卡具体事项,包括制定区内企业申办资质量化标准,推介旅行卡,公布旅行卡信息,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旅行卡发放和保管及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外事部门从促进当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和人员“走出去”、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等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企业申办旅行卡事项进行初审,报自治区外事办审核上报外交部。
第九条 各级审核单位应规范管理旅行卡申请、审核和旅行卡使用、保管等环节,防范廉政风险,杜绝漏洞和隐患。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立卷归档、长期留存。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办证大厅公布办证须知,方便社会监督。积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相关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 根据企业的性质,执行相应的申办程序()和提供所需材料:
(一)国有企业
1.申办程序
(1)区管企业
自治区直属企业正职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申办旅行卡,企业须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履行出国人员备案手续后,再向自治区外事办提交申办旅行卡材料。
自治区直属企业副职人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履行出国人员备案手续后,再向自治区外事办提交申报旅行卡材料。
自治区直属企业部门以下业务人员,由企业按因公临时出国程序,向自治区外事办提交申办旅行卡材料。
(2)市管企业
市管企业正职、副职及以下人员申办旅行卡,参照区管企业人员报批程序,其中企业正职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政审手续后,向本市外事部门提交申办材料;其他人员由企业报本市外事部门审核。上述人员经本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外事办核准上报外交部审批。
2. 提供材料
(1)区管企业
企业正职:自治区国资委批复意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信息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申请表》(新办证人员)并上传电子版扫描件(照片:六个月内,一寸白底免冠彩照,jpg格式,分辨率600*800;申办人签字:白底黑字,jpg格式,分辨率50*50;护照信息页:原件扫描);
企业副职及以下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信息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申请表》(新办证人员)并上传电子版扫描件(同上)。
(2)市管企业
各设区市外事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函、《APEC卡商务旅行申办企业信息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申请表》(新办证人员)并上传电子版扫描件(同上)。
(二)非公有制企业
1.申办程序
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申办旅行卡,根据企业不同的资质条件,申办程序分两类:
(1)“白名单”企业
自治区商务厅提供的自治区进出口企业100强、自治区工商联每年度公布的广西民营企业100强纳入“白名单”企业。“白名单”企业实行“一次性建档,免除重复提交企业资质材料”,直接向自治区外事办申报。
(2)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注册地所属外事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复核。
(3)我区民营企业申办旅行卡的量化标准
①企业规模
加工制造类须20人以上,其他(如:服务类、贸易类等)10人以上;
②依法纳税或进出口贸易额
企业年纳税额须30万元以上或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为200万人民币以上;
③公司上年度纳税情况应为“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以上。
2. 提供材料
注册地外事部门初审意见函(白名单企业首次申办时提供)、《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信息表》、量化标准材料(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涉税证明、对外贸易往来材料等)、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半年以上社保证明。
上传电子版材料(同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外事办对“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联提供的资料更新。“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将被移出“白名单”。
第十二条 颁发旅行卡需要送办多国签证。企业申办旅行卡经自治区外事办核准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交部领事司提交申请。经领事司批准并逐一送16国驻华大使馆办理入境签证。办理相关经济体的入境签证需要4-6个月不等。完成签证事项后,外交部将旅行卡送自治区外事办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应先申领护照(国企人员持因公护照,民企人员持因私护照),并尽量持用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新护照,便于护照与旅行卡能在有效期内同步使用,避免出现更换护照带来不便。
第十四条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外事办已研发申办旅行卡系统,将实现网络客户端在线提交材料。
第四章 领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人员需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领取。非公有制企业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承诺书》和提供企业旅行卡管理办法备案后领取旅行卡。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人员持用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有企业人员领用旅行卡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和旅行卡上缴自治区外事办保管,下一次领用该卡和护照凭原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办理。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人员持用旅行卡,由申办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报本市外事部门及自治区外事办备案后自行管理。企业要指定专人保管,做好领用登记记录,使用人回国后7天内上缴企业保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旅行卡管理负主要责任。企业需接受自治区外事办及本市外事部门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不得持卡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核实情况后将注销该卡,并禁止原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同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内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外事办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骗领、滥用等情况按规定予以惩处。持卡人“跳槽”、辞职、退休等情况,申请企业应及时申请注销相关人员所持旅行卡。如发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报请外交部领事司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
第五章 提前制卡、续卡、换发、补发、注销
第二十条 提前制卡。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领卡。若申请人过后申请重新制卡,原旅行卡应交回自治区外事办剪角注销,等待领取新卡。
第二十一条 续卡。旅行卡有效期失效前6个月内可提前申请续卡,申请材料中除注明提前续卡外,其他程序和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相同,原旅行卡到期后交回自治区外事办剪角注销。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申请换发、补发旅行卡。
(一)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新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
(二)旅行卡上需增加可进入的经济体名单;
(三)旅行卡保管不善,不慎遗失、损毁;
(四)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申请换卡、补卡,由申办企业递交申请函,附旅行卡及护照复印件,径报自治区外事办核准后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换卡、补卡。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旅行卡将被注销: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章 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旅行卡首次颁发、续卡、换发或补发的费用,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需缴纳每人720元/卡人民币,用于制卡、办理APEC经济体入境签证事项。除此之外,须缴纳每人350元/次人民币(桂价费〔2001〕135号文)代办手续费。
工作步骤:自治区外事办审核批准后,通知申办企业缴费,提供现场缴费或转账缴费两种缴费方式。通过银行缴费方式的,须将缴费凭证发送至自治区外事办电子邮箱(gxfaocgc@163.com),确认费用入账后,自治区外事办通过邮箱发送电子发票,申办企业自行下载打印。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核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外事为民、高效廉洁的要求,积极推介旅行卡,鼓励申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外事办对旅行卡申办、审核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申办企业或审核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或审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核单位旅行卡工作负责人和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应对申办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或对企业持卡用卡情况不定期随机抽查,必要时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旅行卡使用情况。对违规骗领等情形要及时按规定惩处。
第二十七条 申办企业应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并签署责任承诺书,对申请的真实性、旅行卡管理、承担后果等作出承诺。要做好旅行卡核查、催交和保管工作。如采用伪造材料、挂靠企业等手段违规申办,视同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一经发现,除注销申请的旅行卡外,当事人和企业的违规信息将报送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处置。企业要做好对持卡人的有效管理,如持卡人“跳槽”、辞职、退休等,应及时收缴并申请注销其旅行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外事办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