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54D/2022-4821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31日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17〕10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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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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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城市”,系指国内与柳州市相应级别和规格的城市或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 在广泛接触、深入交往的基础上,本着“友好交往、平等互惠、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缔结友好城市(以下简称“友城”)。
第四条 把握缔结城市质量,注重与区域重点中心城市发展良好合作关系,求真务实,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可以结好,逐步建立友城关系。
第二章 友好城市运作程序
第五条 国内友城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归口管理。由市投资促进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缔结国内友城关系的书面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起草缔结国内友城协议,在适当时候,由双方城市主要领导或由委托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记载并保留存档与国内友城的各种商贸活动、领导拜会、互访等公务活动的交往情况,以备查询。市领导出访国内友城时,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提供友城的相关资料,供市领导参考。
第七条 国外友城工作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归口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02年2月下发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在与对方充分酝酿和协商基础上,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起草缔结国外友城的协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双方城市主要领导或由委托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记载并留存与国外友城的各种商贸活动、领导拜会、互访等公务活动的交往档案,以备查询。市领导出访国外友城时,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提供友城的相关资料,供市领导参考。
第十条 与国内友城的签约文本统一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保存,与国外友城的签约文本统一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保存。
第三章 友好城市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国内友城的日常交流工作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友城间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全面交流合作。组织国内友城企业间开展项目洽谈、合作,加强技术人才和信息的相互交流,促进企业开拓招商市场。支持友城间举办的重大商品展销、经贸招商等会展活动。定期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相互学习、共同探索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友城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及时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二条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国外友城的日常交流工作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开展国外友城间的交往要注重实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树立友城交流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切实抓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新途径。逢国外友城选举、重大节庆日及突发事件等,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负责代政府起草文稿,按程序报审后,致电表示祝贺或慰问。
第十三条 友城举行重大经贸和国际会展活动时,视情况接受邀请、出席对方的活动。我市举行重大经贸和会展活动时,视情况邀请友城领导及友城企业参展和进行商贸洽谈。
第十四条 对发展与我市友好城市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对方知名人士、友好人士,经其本人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授予“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在与国内外友好城市交往中,应严格执行我国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涉及与港、澳、台缔结友好城市(区)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