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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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及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
第三条 授予条件。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国内其他城市人士(下称市外人士)可以被授予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本市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促进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柳州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柳州市荣誉市民的推荐主体,同时个人也可以自荐。
(二)申报。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柳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属港澳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的,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为荣誉市民候选人材料的初审单位,负责核实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征求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及各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审议及公示。由初审单位将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候选人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后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再次审议。
(五)提出议案。市人民政府审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提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公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授予证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 柳州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相应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便利和服务。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负责该荣誉市民初审工作的各相关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柳州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五)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其他荣誉市民的推荐单位应当与柳州市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印发
柳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 | 中文 | | 相片 (规格标准:白底、光面、小二寸) |
外文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国籍 | | 祖籍地 | |
身份证/护照号 | |
所属公司、单位、组织 | |
联系地址 | 境内 | |
境外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被 推 荐 人 简 介 | |
主 要 事 迹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初审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市公安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国家 安全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市政府 审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注 意 事 项 | 一、随本表提交的附件须包括: 1.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3.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及证件使用) 二、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主要事迹”不少于500字,可另纸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