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文明“软实力”成为发展“硬支撑”
——《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解读
在全市上下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之际,11月9日,《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的制定要解决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文明素养提升‘有法可依’的问题。”参与《办法》起草的广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黄山松介绍,《办法》由五章二十一条组成,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从“倡导行为”“鼓励行为”“遵守规范”“重点治理”等4个关键环节上着手发力,在基础设施、激励制度、职责分工、基层组织自治、媒体宣传监督等方面予以保障。
随手之举、随口之语、随性之为,反映出的是一个人的文明素养。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文明和不文明行为,《办法》中均有涉及,并进行了规范引导。
文明出行、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不抢座、不占座、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餐饮门店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重点治理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在倡导与规范部分,“倡导—鼓励—遵守—治理”构成程度递进关系,主要为解决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促进什么”的问题。
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激励制度建立,再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办法》还明确了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怎么促进”的问题。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常态长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覃琪涛介绍,比如,《办法》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鼓励商场、超市、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急救、无障碍设施,等等。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办法》还提出褒扬“文明行为”的人,促进文明行为得以广泛、持续地传递社会正能量;规范各部门分工与合作,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耦合力量”的形成,不断增强城市管理能力;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加强部门与媒体联动,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舆论监督。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仅仅依靠道德鼓励、教育倡导的“软引导”难以保障, 因此需要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的“硬约束”共同保障。将文明行为定义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应《民法典》关于文明方面的内容规定,体现出地方立法适时做出回应,具有时代性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体现。因此,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出台一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领域文明行为规范,使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等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非常必要。
“《办法》实用性、操作性强,‘软引导’和‘硬约束’双管齐下,在各级各部门的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坚信众志成城创城必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覃琪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