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0-01-09 11:25    |  作者: 郭艳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桂数函〔2019〕472号)要求,柳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通过柳州市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sb.liuzhou.gov.cn/全文公开。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柳州市港澳事务办公室联系(地址:柳州市友谊路1号柳州饭店5号楼,邮政编码:545001,联系电话:0772-2837252)。

    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为有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明确专人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依托市外事办公室来开展。2019年,市外事办公室调查研究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科室,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小组队伍的建设,设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强化各科室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办上下齐心协力,协调配合确保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在原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主要针对信息公开的特点、难点展开工作。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规范化。为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办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确定信息发布工作的原则,明确信息发布的审批流程,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明确按照《条例》在20个工作日实施公开的要求,不定期进行自查。三是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将培训列入本年度主要培训项目中。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的编制与更新情况

    由于市委编办没有制定我办的“三定方案”,所以我办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柳州市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和“柳州外事”微信公众号。按照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的要求,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市外事办公室每月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自查。根据每季度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普查情况的通报结果,进行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整改,截至目前,进行了3次整改,较好地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良好建设和运行。

    我办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在门户网站和统一平台公开发布涉及本办业务工作的政策法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各类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通过市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发布8条,其中文件类信息0条;通过 “柳州外事”公众微信订阅号发布各类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公开动态类信息2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等监督情况

    我办积极配合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我办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分管科室主要负责,全办上下联动的机制,协调配合确保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展。

  (六)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9年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2019年政务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统一平台网站、报纸、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机构概况、决策信息、人事信息、政策解读、财政信息、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涉及本单位的所有的办事流程均在门户网站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本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主动公开工作的日常化、常态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丰富;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量还有待继续提高。

  (二)采取的措施。今后,我办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督导考核,调动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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