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54D/2020-5655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年11月08日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7〕1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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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柳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在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新闻机构、各级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柳州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级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 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印发政策性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柳州市县级(包括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组织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根据《条例》、《保密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审核确定,杜绝遗失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
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制作、形成公文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公开选项,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根据《条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文件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之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公文说明并自行备案登记。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柳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结合柳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 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5. 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 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8.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 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 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