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381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27日
标  题:
【侨务政策法规】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15〕21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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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政策法规】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03-02 08:0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困难归侨 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的关爱,给予困难归侨生活适当救助和有效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九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九部委办〈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9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

  困难归侨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含六县),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归侨:

  1.市、县(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的归侨;

  2.市、县(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且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经市、县(区)外事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归侨。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1)归侨个人因违法犯罪,在依法惩治期间不列为救助对象;

  (2)乡镇(街道办)和社区(村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拒不提供的或经审核为虚假材料及证明的,不予列为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及标准

  (一)定期救助

  定期救助是指已享受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归侨在享受民政部门救助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救助250元;其它享受城市低保的归侨每人每月救助200元;享受农村低保的归侨每人每月救助150元。

  (二)临时性医疗救助

  临时性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为准)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归侨人员。救助标准为其全年医疗费经过职工医保及大额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指总医疗费用减去职工医保及大额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超过部分按照85%比例进行临时性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性医疗救助,不重复救助。

  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的归侨,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指每年度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指每年度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取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参加新农合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指每年度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取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

  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的归侨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85%进行临时性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性医疗救助,不重复救助。申请人必须从下年度起参加医疗保险。

  三、救助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及发放

  (一)申请定期救助、临时性医疗救助,由归侨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提出申请,社区(村委)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经初审、公示等工作后,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复核,经乡镇(街道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所在县(区)外事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定期救助对象自审核认定之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该项救助,救助经费按每月由县(区)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发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办)负责发放。临时性医疗救助每年度发放一次,经费由县(区)外事侨务部门及时发放或委托乡镇(街道办)负责发放。

  (三)定期救助、临时性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后的相关材料由县(区)侨务部门每年汇总报送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批准已享受困难救助的归侨,因户籍迁出、退出低保、五保或其它原因不再符合本暂行办法救助条件的,于次月起即终止享受该项救助。

  四、办理救助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填报《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经费申领表》;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低保证》、《五保证》或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领取临时性医疗救助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领取临时性医疗救助需提供出院证明、发票和费用清单。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市财政统一安排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所需经费,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定期救助、临时性医疗救助经费由县(区)外事侨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发放。

  (二)市、县(区)外事侨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专户运行、专款专用、足额发放,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杜绝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三)市、县(区)外事侨务管理部门是困难归侨生活救助责任主体,要加强与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顺利进行。市、县(区)外事侨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归侨身份的认定;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经费的拨付;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救助对象的低保身份甄别;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要做好临时性医疗救助需提供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审核工作。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经费申领表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