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154D/2021-0083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标  题:
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
发文字号:
柳新冠防指〔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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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6 08:00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物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外埠进入我市(包括五县五城区两新区,下同)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设立柳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地址:柳州天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南区柳太路9号)。从2021年1月11日起,凡外埠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先申报,车辆直接驶到监管仓开展查验并取得《柳州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详见附件1),方可在我市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二、监管仓由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保障正常运行。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货主(所有人、购货者、承运商、接货人)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柳州24个小时前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待龙城市民云“集中监管仓APP”开发完毕后,使用龙城市民云“集中监管仓APP”进行预约)向监管仓联合工作组提交《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详见附件2)预约。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在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号反馈给货主。

三、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应根据报检单对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查验,查验是否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凭证、消毒证明等,确保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如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凭证、消毒证明的,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面消毒和核酸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出仓证明。货主自行承担核酸检测、消毒、货物装卸、货物仓储以及装卸人员防护等费用。货主对进口冷链食品和国产冷链食品不能混装,如出现混装,在查验时需要对货物进行装卸,所产生的装卸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四、从2021年1月11日起,在柳州市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持有出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我市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五、本通告实施前,在我市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主动将货物信息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督管理小组申报(各县区、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督管理小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督管理小组派工作人员进行查验,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后补发出仓证明;如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凭证、消毒证明的,按照要求消毒并开展核酸检测,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凭证、消毒证明,获得出仓证明后方可在我市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六、本通告实施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运输者、储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派驻监管仓联合工作组联系人:黄思思,联系电话:0772-2636006,邮箱:lzjzjgc@163.com。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1日起实施。

附件:1.柳州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

2.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报检单

3.各县区、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督管理小组联系方式

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