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四)
来源:
外交部网站  |
发布日期:
2019-04-22 17:11  
(四)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电信在内”。
使用密码电报通讯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可以拍发国际政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电报通讯可以使用密码机,既可以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拍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拍发。但是,外交代表机关的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设置和使用。
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派遣外交信使运送外交信袋是国际间的做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两者都需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注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应加以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外交信袋国际上公认不可侵犯,即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或毁损,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验优待,实际上各国通常不进行检查。信袋内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我国规定外交信袋内只能装载外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均严密包装,并有可资识别的标记。例如在封口处用有外交机关印记的铅印或火漆印固封,并注明“外交邮袋”字样。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携带,但各国在实践中亦常交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邮寄。信袋运抵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得派馆员前往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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