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柳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15-02-10 08:00   

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柳州市困难归侨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市将对困难归侨实行定期救助和临时性医疗救助。 按照《办法》,困难归侨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含六县)的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市、县(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的归侨;市、县(区)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且因患重大疾病造 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经市、县(区)外事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归侨。

定期救助是指已享受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归侨在享受民政部门救助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救助250元;其他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救助20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救助150元。

临时性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为准)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归侨人员。救助标准为其全年医疗费经过职工医保及大 额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指总医疗费用减去职工医保及大额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85%比例进行临时性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性医疗救助,不重复救助。

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含城市“三无”人员)的归 侨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85%比例进行临时性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性医疗救助,不重复救助。同时要求申请人从下年度起参保医疗保险。

定期救助对象自审核认定之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该项救助。凡经批准已享受困难救助的归侨,因户籍迁出、退出低保、五保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暂行办法救助条件的,于次月起即终止享受该项救助。